价值数十万的藏獒住院期间死亡 引发“医疗纠纷”!医院有责任吗? _宠物世界新闻


一只据称价值数十万元的藏獒因病被送往昆明一家宠物医院救治,在住院期间死亡。由于赔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最终引发了诉讼。我代理的宠物医院卷入了一场不折不扣的“狗官司”。

如果一个人因为看病而死亡,自然是医疗纠纷,但狗在住院期间死亡并引发诉讼,在当时乃至现在都是新鲜事。

这起诉讼到底是怎么回事?

纯种藏獒生病了,去了很多地方救治。据藏獒主人李先生介绍,他在云南曲靖从事藏獒养殖多年。这只死藏獒是一年前从朋友那里花26万元买来的。纯种藏獒。

事发前一周,他发现这只一岁半的藏獒出现食量减少等异常情况,于是将其送往曲靖一家宠物医院治疗。医生检查后说肝脏有问题,医院也治不了。他建议将藏獒送往昆明治疗。

2010年7月12日上午,主人李老师带着藏獒来到昆明市一家动物医院。医生诊断后给出的结果是“霉菌毒素中毒”,给他开了针、输水。

下午,李先生听朋友说另一家宠物医院治疗藏獒效果很好,于是就带着自己的藏獒到这位朋友推荐的宠物医院进行治疗。

随后,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照顾他到晚上9点左右,因为家里有事,就开车回曲靖。当时医生说,狗可能肺部有问题,需要住院治疗,所以就办理了入院手续,当时医生说医院24小时有医生陪同治疗,这让我放心了。”

然而第二天早上7点,他接到医院的电话,告知他的藏獒已经死亡。

这场争执惊动了警方,双方在赔偿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赶到医院后,李先生与医院发生了争执。他怀疑宠物医院的用药和治疗有问题,要求看处方。当时,两方甚至为了药方而大打出手。

随后矛盾进一步升级,李老师气得想要砸店,却被派出所民警劝住。警方对双方进行调解,李先生要求医院赔偿同一只藏獒,即7万元。但经过多次磋商,双方仍未达成共识。

据宠物医院医生介绍,2010年7月12日下午,藏獒被送往医院时,症状为呼吸困难、口干舌紫、严重气喘。当时就怀疑肺部有问题。有感染传染病的可能,建议李先生的狗住院治疗。

“因为藏獒已经在其他地方检查过症状,所以医院决定第二天再做一次检查。而且考虑到它已经在其他医院注射了青霉素,所以一定时间后才会注射。” ”肖医生说,“但当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藏獒赶到时,突然出现了不良反应,值班医生赶紧对其进行抢救,并给它进行了包括吸氧在内的一系列治疗,但它并没有好转。”获救了。”

纠纷发生后,院方建议由第三方进行死因鉴定,这样对双方都更有说服力。

派出所民警还建议,先保存藏獒的尸体,请专家鉴定后再下结论。于是医院当天买了一个大冰柜,把藏獒的尸体冷冻起来。

业主提前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应“医患双方”要求,云南首支由多名动物专家组成的宠物医疗事故鉴定组来到宠物医院。

鉴定组听取了医生和患者的情况介绍后,对情况进行了初步分析,并现场表示,将根据双方意愿进行有针对性的动物尸检,查明原因,最后将评审结果向当事人或者媒体公告。

但双方对评估项目存在分歧。

藏獒的主人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院方遂委托我当时所在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家喜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代理案件后,我们首先对案件性质进行初步分析:

宠物主人因宠物在宠物医院治疗无效死亡而引发的纠纷,本质上不是一般的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中,治疗对象是人,案由是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或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治疗的对象是狗而不是人。应当如何确定案由?首先要确定狗的法律属性。

藏獒是中国的稀有犬种。纯种藏獒价值数十万元甚至数百万元,但在法律定义上仍属于人类财产。养狗人对狗享有财产权,故本案性质应为财产损失纠纷。

因此,本案适用一般举证规则,不适用于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等情况。

我们多次寻求身份证明,但未能进行。该案于2010年7月向法院提起,我们收到法院传票查证案由,发现确实是一起“财产损失赔偿纠纷”。

举证期间,原告申请鉴定宠物医院的医疗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藏獒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为宠物医院的代理人,我们也本着查明事实的原则同意进行鉴定,并积极配合原告寻找鉴定中心,但为了证明藏獒的价值,我们也申请了鉴定。向法院指定鉴定中心对藏獒进行价值鉴定。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协商确定了司法鉴定机构。

然而一个月后,司法鉴定机构回信法院称,不具备宠物医学鉴定、宠物价值评估的技术实力和相关鉴定资质,无法对此案进行鉴定。

随后原告又选择了另一家评估机构,我们还是同意了。没想到一个月后收到书面回复,鉴定机构也表示无法进行鉴定。

在无法查明案情的情况下,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告将索赔金额从10万元提高到26万元。

双方争议焦点:庭审中医院是否有过错,双方争议焦点为:

一、宠物医院及被告医生是否具备宠物医疗相关资质;

其次,被告对狗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狗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原告主要援引《动物防疫法》第六章的规定,辩称宠物医院内均无专业兽医资格证书,申明其不具备开设宠物医院的资质,且该犬的主治医生没有专业兽医资格证书。属于“非法行医”。此外,还认为宠物医院的病历混乱、不规范。

作为被告宠物医院的律师,我们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充分表达了我们的代理意见。

我们首先指出,被告开设的宠物医院具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资质。

被告医院是经昆明市农业局批准并颁发云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昆明市西山区工商管理局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具有从事动物诊断和治疗活动的资格。

然后我们指出,主治医生也具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资格。

该医生2004年7月从云南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后开始从事兽医工作,已工作两年多,符合《昆明市动物诊疗管理规定》。

另外,兽医资格考试是2010年才开始实施的,在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制定实施之前,全国所有兽医都没有兽医资格证书。因此,本案医生的诊疗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行医。

原告证据薄弱,最终撤诉。另外,我在法庭上也强调:被告医院在对狗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履行了相应的披露义务。

狗住院当天,被告就该狗的病情向原告发出病危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原告该狗病情危重,可能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甚至死亡。任何时候,原告当时也签署了病危通知书。

病犬入院后,医院以患者病况书、处方单、住院记录、护理记录等形式记录病犬的诊断、治疗和护理情况。诊所常规。

宠物医院治狗不是人,收费标准是治狗的标准,不是人的标准。因此,我们不能要求宠物医院使用顶级医院的护理标准来照顾狗,也不能要求医院使用人类的记录。因此,被告对狗的病情和护理的记录虽然不符合治疗和护理人员的记录标准,但完全符合宠物医院行业的治疗和护理标准。

最后我们强调,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失赔偿纠纷,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是否被告的诊断、治疗和护理行为有过错,以及该狗的价值是多少。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鉴定过程中,被告医院一直积极配合原告寻找司法鉴定机构,但目前得到的结果是“无法鉴定”,原告无法证明被告的诊断结果处理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无法证明的后果。

一个月后,我们收到法院通知,被告撤诉。

宠物医疗鉴定的空白需要填补。本案的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为原告,首先要证明藏獒的价值,其次要证明宠物医院的治疗行为与藏獒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官和律师都不是宠物狗方面的专家,也没有宠物医疗的专业技术知识。因此,狗的价值只能由第三方来评估,而本案狗的死亡结果和宠物医院的治疗行为决定了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但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动物医学技术鉴定机构,因此无法查明狗狗的死亡原因,也无法厘清宠物医院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这是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证据的根本原因。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也越来越高端。一只宠物花费几千、几万元的情况并不少见。

建议司法部门、农业行政部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动物医疗技术鉴定相关办法,尽快建立宠物医疗技术鉴定专家库,制定申请等相关制度。明确宠物医疗技术鉴定程序和受理范围,建立宠物医疗技术鉴定制度。这对于很多宠物爱好者和正规宠物医院来说应该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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